一、申報
每年五月一日起到五月三十一日止。
二、綜合所得之內容
(1)薪資所得、(2)利息所得、(3)營利所得、(4)執行業務所得、(5)租賃所得、(6)權利金所得、(7)財產交易所得、(8)競技、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、(9)退職所得、(10)其他所得
三、免稅額:(100年)
1. 本人、配偶、受扶養親屬: 82,000元。
2. 年滿70歲之受扶養尊親屬:123,000元。
四、一般扣除額
1. 標準扣除額:(100年)
單身:76,000元。
有配偶者:152,000元。
2. 列舉扣除額:
捐贈、保險費、醫療及生育費、災害損失、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、房屋租金支出
五、特別扣除額
薪資所得特別扣除、儲蓄投資特別扣除、教育學費特別扣除、財產交易損失、殘障特別扣除
六、稅率級距及應納稅額之計算: (100年)
a. 所得淨額$500,000元以下 × 5﹪=
b. 所得淨額$500,000元 ~ 1,130,000元 × 12﹪一 35,000元=
c. 所得淨額$1,130,001元~2,260,000元 × 20﹪一 125,400元=
d. 所得淨額$2,260,001元~4,230,000元 × 30﹪一 351,400元=
e. 所得淨額$4,230,001元以上 × 40﹪一 774,400元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