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申報規定
1. 營利事業應向國稅局各分局或稽徵所申報上年度之課稅所得,並繳納17%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2. 申報期限:每年5月31日前。
二、課稅所得之決定
1. 擴大書面審查:年營業額3,000萬以下,以營業額乘擴大書審純益率得出當年課稅所得
2. 一般申報:依帳載所得為課稅所得
3. 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:會計師先查帳,編製查帳工作底稿,依會計師調整後所得為課稅所得
三、營所稅應納稅額之計算
1. 營業期間滿全年:課稅所得額 * 稅率 - 累進差額 = 本年度應納稅額
2. 營業期間不滿全年應按營業月份換算:
〔(課稅所得額 *12/營業月份) * 稅率-累進差額〕* 營業月份 /12 = 本年度應納稅額
四、營所稅稅率
1. 課稅所得額120,000元 以下:免稅
2. 課稅所得額 120,000 元至 181,818 元:( 課稅所得額 -120,000元 ) * 1/2 = 應納稅額
3. 課稅所得額 181,818 元以上:課稅所得額 * 17% = 應納稅額